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贈與予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之農地免徵贈與稅,但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5年內,須將受贈的農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不能移轉給他人,才能享受此項免稅優惠。 而在5年列管期間內,除了因受贈人死亡、受贈農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等情況外,一旦被查獲有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主管機關所規定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國稅局將依規定追繳應納之贈與稅,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點選網頁電話,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訊息來源: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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