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權怎麼分,路權範圍的變化與衍生 路權範圍變化的方式,可歸納為六種型態路權限縮,所謂「路權限縮」,是指用路人之路權範圍,在某些用路情形下遭到縮減。當兩方以上用路人前進動線可能出現交會或重疊時,用路人雙方或其中一方,因道路設計或交通車流因素。 可能無法及時發現對方路權之存在,為使一方不致因能力不及,致生侵入他人路權,故在此種情形下,透過法令,對一方用路人之注意義務要求增加,於是形成該方用路保障減少,呈現保障範圍遭到壓縮或限制之現象,以避免事故發生,同時可預防對一個欠缺預見或預防能力者,以便為事後歸責。 路權限縮 路權限縮的情形相當多,包括:具「停」、「讓」標誌或標線之路口、支道車輛、「閃光紅燈」路口、通過無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車輛、進入圓環之車輛、行經無人看管或行止指示之平交道處等,透過路權限縮,該車輛路權將被限縮至停止線前,以保障行人或主要車流暢行,提高社會效益。 在少數狀況下,正常路權範圍無法有效保障用路人安全,甚而有害交通之暢行時,便出現路權必須適度擴張之情形。不過,路權的擴張是建立在相對用路人注意義務增加,及用路人對相對用路人遵守交通法規的信賴之上,導致法令上對己方用路保障效果之實質增加,因此,路權擴張需以法規對相對用路人有規範者為限,且通常該相對之用路人,會出現路權限縮或路權取消情形。 路權擴張 路權擴張之情形包括:行人行走於無行車管制號誌的人行穿越道上,其路權一次擴張及於整段人行穿越道,以保障行人用路;緊急救難車輛的有效路權,擴張至虛擬路權範圍,以利執行公務或救難行為;狹峻坡路上,上坡者或先駛入坡道者,其路權一次則擴張於全段,以避免坡道上雙方對峙,阻塞交通更有害安全。 基於路權特有原則,道路的路權在某一時段上,是由單一用路人所持有,只有在少數情形下,由於法規或道路設計上,允許兩者或以上的用路人,可共同使用同一道路空間,形成用路利益共有現象。 雖然雙方共用道路,彼此了解對方之存在或出現可能,但法規上或交通工程理論上,欠缺雙方明確的保障範圍,因此很難界分其用路保障範圍或優位地位,於是發生基於尊重他人的行為,或住意習慣上所需的義務,使雙方同時都有阻止發生危險的觀念,或避免發生侵害行為的義務,是為「路權共用」。例如,雙向單車道公路上之對向兩車;汽機車混合車道上之並行機、汽車;無路肩或人行道之公路上,並行的行人與車輛等,都必然出現路權共用之現象。 路權取消 而「路權取消」出現,是指用路人的路權原為合法持有,但因為發生某種行為,創造了一個顯可預見的「法所不容許之危險」,此一危險為一般狀態下的一般人即可預知,而做出行為的人卻不顧法律規範,而未能避免危險結果發生,因此,在法令上,做出法律規範限制以外的危險行為,便是形同撤除其違規人的用路保障,而成為法律歸責的一方,是為「路權取消」。 路權降等 另外當道路或交通條件變得惡劣,或大量行人出現,相對用路方預防危險的能力有限,或車輛成為侵害方的可能性大幅增加時,必須對車輛的路權保障程度加以調整,以增加相對用路人之保障,而將原有保障路權,變更為相對性或有條件性的保障性質,並透過法令,增加此用路人注意,減少其用路保障,要求駕駛人負起主要責任與防止危險結果發生,於是形成非完全之路權保障現象,簡單來說,雖擁有一段期間的用路利益,但其路權僅可對抗其他用路人,卻無法對抗某些特定相對用路人,即為「路權降等」。 例如,工廠、學校、醫院、車站、會堂、娛樂、展覽、競技等場所出入口,立法者為保障弱勢行人,對擁有路權的車輛,雖仍允許其繼續行進,但於法令上,卻承擔了更多的義務,以及防止危險義務,於是形成有條件之保障用路情形,而出現「路權降等」之現象。 路權擬制 路權擬制,則是指為用路的特別需要,新創設一個路權給某特定用路人。尤其對於一個一般常態下無用路保障之行為,行為人原需對自己之先行行為所創造之「法所不容許之危險」,負起全部侵害結果之責任,但或為達到特定目的,或為配合實際生活上車輛操作之需要,而在特殊情形下,透過法令之方式,對其行為予以合法化,並賦予必要的用路保障,於是形成創設一個路權「路權擬制」效果。如倒車行為即是。
台灣新生報 / 記者朱瑄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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