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已訂定稅 捐機關執行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統一裁罰標準,借用人頭炒作不動產刻意逃漏稅者,一律按漏稅額加罰2.5倍。奢侈稅是針對持有不到二年即出售的非自 用不動產(房屋及土地),加課10%到15%稅負,由於是按實際出售市價徵稅,售價愈高、稅額愈重,一旦涉及逃漏,連補帶罰金額極大。 財政部舉例,以出售價1,000萬元,持有不到一年非自用房屋為例,應納奢侈稅即達150萬元,如屬人頭買賣被查獲,按財政部所訂的裁罰標準,藉人頭炒房、炒地者,除本稅150萬元,還要再加罰2.5倍即375萬元罰鍰,總稅負將達525萬元,超過售價的一半。 奢侈稅6月1日開徵後,配合稅捐機關未來實務調查需要,財政部完成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的違章案件裁罰倍數表,以及減罰原則。涉及逃漏奢侈稅者,逃漏稅額在5,000元以下者,一律免罰。 出售短期持有不動產的奢侈稅納稅人,如果未主動申報繳納奢侈稅,日後被稅捐機關查獲時,將分次加重處罰。財政部說,漏報短期買賣非自用不動產奢侈稅的納稅人,第一次被查獲時,按所漏稅額罰一倍罰款;第二次以上查獲處二倍罰鍰。 納稅人如在稅捐機關裁罰前自動補報並補稅,均可按應裁罰倍數減半受罰。例如,一年內第一次被稅捐機關查獲漏報炒房稅者,裁罰前自動補報,裁罰倍數可自一倍減為0.5倍。 為打擊投機炒房行為,財政部訂定奢侈稅違章案件裁罰倍數表時,特別加重人頭炒房或炒地的處罰倍數達2.5倍。依據財政部所訂標準,凡經查獲利用他人名義買賣短期持有的非自用不動產,不論查獲次數,每次均應按漏稅額處2.5倍罰鍰。 納稅人短漏報或未依規定申報出售短期持有非自用不動產獲利者,除補徵稅款外,須按所漏稅額處三倍以下罰鍰。財部指出,奢侈稅統一裁罰倍數出爐後,雖然最高裁罰倍數訂為2.5倍,仍將能發揮遏制逃漏風氣效果。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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