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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7月3日 星期日

+e資訊平台-土地買賣 》日據繼承 》繼承時間涉日據,大法官:即日依現行民法

〔中央社〕牽涉日據時期衍生的民事繼承,即日起須遵守現行民法規定。大法官會議做出第668號解釋,即便被繼承人於台灣光復前死亡,從今天釋憲後,民眾辦理繼承,就不能再依舊習慣辦理。全案源起於男子鄭江和於 民國96年2月13日 ,以親族會議的內容,向台南地政機關申請繼承1名在民國33年6月死亡的陳姓戶主所遺留的土地。地政單位以繼承方式不符現行民法規定,駁回申請。鄭江和認為,陳姓戶主死時,台灣尚在日本統治下,即便是民國96年辦理繼承,還是可依日據時的法規或習慣,主張親族會議的內容可做為他繼承的依據。但行政法院均判鄭敗訴,鄭江和提出釋憲。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8條規定,如果被繼承人在民法繼承編施行前 (即台灣光復前)死亡,沒有直系卑親屬,依當時法律也沒有其他繼承人,必須依照現行民法規定,定其繼承人。釋憲文指出,多數大法官認為,繼承發生於民法在台實施前,若依當時法規或習慣選定繼承人,自不應全部須遵照現行民法的規定。但考量現行民法已在台實施逾64年,為確保民法繼承秩序的安定,自668號解釋公布日起,所有民法繼承,均應適用現行繼承法制辦理。法界人士表示,依釋憲意旨,釋憲聲請人是可以再依日據時的親族會議習慣,向地政單位辦理繼承,或向行政法院再提訴訟。但今天668號釋憲做出後,未來無論繼承時間有無上溯至日據,都要依現行的民法繼承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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