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72/11/03台財稅第37808號函
部分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處分全部共有土地,其於履行同法條第3項規定程序時,如係提出他共有人之繼承人已為受領之證明者,依內政部70年1月日台內地字第70985號函規定,應檢附遺產稅完(免)納證明書,倘因上述為受領之繼承人未依限繳清遺產稅款,致未能檢附繳清證明書,准該為處分之共有人代繳該遺產稅,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53條規定申請核發繳清證明書副本。
(財政部72/11/03台財稅第3780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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