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70/9/16台財稅第37860號函) 一、××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以該公司股東(負責人之配偶)所有之土地作為申請復查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擔保品,其應有部分僅佔土地所有權之二分之一,如該項共有土地係屬分別共有,依民法規定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者,可依規定辦理。(編者註:依現行法係於訴願時有繳納二分之一稅款或提供擔保問題) (財政部70/9/16台財稅第37860號函)
買賣區域:新莊塭仔圳、林口特定區、二重疏洪道、蘆洲北側、台北港特定區、士林社子島、關渡平原、五股洲子洋、五股新市鎮、文山老泉里、土城暫緩發展區、江子翠重劃區、板橋浮洲地區、淡水新市鎮、中和彈藥庫、三重高速公路北側、樹林堤防新生地、新莊知識產業園區。
服務項目:土地買賣土地、重劃土地買賣、買賣重劃土地、區段徵收土地、日據繼承土地、收購道路用地、容積移轉辦理、公同共有處理、整合土地辦理、疑難土地處理、困難案件處理、地籍清理辦理、祭祀公業處理、畸零土地買賣、共有土地處理、河川用地買賣、各種土地相關業務。 土地e部落 》http:// 178888.3cc.cc
0 意見: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