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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轉重劃土地 享兩大優惠 - 工商時報

2011年4月8日 星期五

土地移轉逾繳納期間始申請調整原地價如符規定亦准受理

財政部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台財稅第0890457297號函規定
「土地稅法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生效後第一次移轉,或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後再移轉之土地,依法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由當事人於土地移轉現值申報書註明:『……,請依修正生效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原地價課徵土地增值稅。』」係為促請稽徵機關依該條項規定核課土地增值稅,倘當事人未於申報書註明,目前尚無逾期不得申請之法律依據,故移轉土地如經查明符合上開規定要件者,即應准依該規定認定其原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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