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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16日 星期三

信託財產為公共設施保留地,於繼承時無免徵遺產稅之適用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信託財產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之受益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未領受部分,無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免徵遺產稅之適用。該局說明,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因繼承,免徵遺產稅,其課徵標的係指「公共設施保留地」,惟委託人生前若將名下「公共設施保留地」,依信託法訂立自益信託契約,則受益人(即委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所遺留者為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而非「公共設施保留地」,準此,則無上述法條公共設施保留地因繼承免徵遺產稅之適用。該局日前審查納稅義務人某甲申報被繼承人王君遺產稅案時,某甲主張被繼承人王君遺有「公共設施保留地」並檢附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所核發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證明文件等,惟查被繼承人王君所遺留財產並非「公共設施保留地」,縱已取具公共設施保留地之證明文件,其遺產標的為「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核與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不符,並無免徵遺產稅之適用,案經核增遺產總額38,500,000元,補徵遺產稅額3,850,000元。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除公共設施保留地信託案件外,農地信託也是無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之適用,故在作租稅規劃時,請瞭解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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