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選文章

移轉重劃土地 享兩大優惠 - 工商時報

2019年4月22日 星期一

+房地新聞 》分別共有與公同共有併存之土地申辦土地法第34條之1時其比例計算疑義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日期:95年9月5日
發文字號:內授中辦地字第0950050486號

主  旨:
分別共有與公同共有併存之土地,如部分公同共有人已得處分其公同共有之應有部分,且另有其他分別共有部分之共有人同意處分全部共有物,符合前開土地法第34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合計其分別共有人數及應有部分已過半數,或其應有部分逾三分之二者,即得依該項規定處分全部共有物。

說  明:
一、依據法務部95年8月22日法律決字第0950029972號函辦理,兼復貴府同年7月4日北府地籍字第0950496537號函。    

二、經函准前開法務部函略以:「二、按土地法第34條之一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第1項)……前4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

(第5項)……』,旨在於兼顧共有人權益之範圍內,促進共有物之有效利用,以增進公共利益;復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62號解釋略以:『……共有物之應有部分,係指共有人對共有物所有權之比例,性質上與所有權並無不同。

是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屬公同共有者,其讓與自得依土地法第34條之一第五項準用第一項之規定。……』。

準此,本件部分公同共有人自得依上開土地法規定,處分其所公同共有之應有部分。

三、次按有關前開土地法規定之共有人數及應有部分之計算,本件土地之共有狀態係分別共有與公同共有併存,各公同共有人間雖係基於公同關係共有共有物之應有部分,但全體公同共有人與其他分別共有人間仍屬分別共有,如部分公同共有人已得依前述說明,處分其公同共有之應有部分,且另有其他分別共有部分之共有人同意處分全部共有物,符合前開土地法第34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合計其分別共有人數及應有部分已過半數,或其應有部分逾三分之二者,應即得依該項規定處分全部共有物。」,本部同意上開法務部意見,請參照上開說明查明後依法核處。




買賣區域:
新莊塭仔圳、林口特定區、二重疏洪道、蘆洲北側、台北港特定區、士林社子島、關渡平原、五股洲子洋、五股新市鎮、文山老泉里、土城暫緩發展區、江子翠重劃區、板橋浮洲地區、淡水新市鎮、中和彈藥庫、三重高速公路北側、樹林堤防新生地、新莊知識產業園區。

服務項目:
重劃土地買賣、市地重劃土地、區段徵收土地、日據繼承土地、收購道路用地、容積移轉辦理、公同共有處理、分別共有處理、土地持分處理、整合土地辦理、疑難土地處理、困難案件處理、地籍清理辦理、祭祀公業處理、畸零土地買賣、共有土地處理、水利地買賣、浮覆土地處理、河川用地買賣、土地未辦繼承、土地佔用處理、持分土地買賣、持分房屋處理、土地持分處理、各種土地業務

土地e行動平台 》www.tudi3698.com.tw
道路用地+浮覆地+未登錄土地+持分土地+持分房屋+分別共有+持分土地、持分房屋、土地持分、分別共有+水利地+公同共有+地籍清理+徵收補償+容積移轉+危險老屋+都市更新 道路用地+浮覆地+未登錄土地+持分土地+持分房屋+分別共有+持分土地、持分房屋、土地持分、分別共有+水利地+公同共有+地籍清理+徵收補償+容積移轉+危險老屋+都市更新

0 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