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八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台(八二)內地字第八二八八三七○號函
依法被徵收土地,其土地登記簿所載土地或建物權利人已死亡,並已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選定或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第二項選任遺產管理人者,得由遺產管理人具領徵收補償費。至其領取時應備何項證明文件,請本於職權自行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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