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七十四年五月二十一日台(七四)內民字第三O八二三四號函
按民政機關受理公告祭祀公業派下全員名冊期間,經權利關係人提出異議並訴請法院裁判者,應依確定判決辦理,本部函頒祭祀公業土地清理要點第五點訂有明文,又本部六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台內民字第三二七五三號函釋:「查派下權乃派下員對於祭祀公業所有權利及義務之總稱,派下員對祭祀祖先之義務係身分權之一種,應不得出售或讓與,故本案派下員之派下財產權雖讓渡他人,但仍應列入派下全員名冊及派下系統表而予辦理公告徵求異議。」本案原告周塗○等九人訴請被告周○、周謝○、周彬○等人應補列為祭祀公業周可安派下員一案,既經最高法院確定判決准予補列,即應依據確定判決意旨,將原告九人及被告三人全部列入該祭祀公業派下全員名冊中,至被告周謝○、周彬 ○兩 人,如確定已拋棄其派下財產權時,僅生該兩人及其繼承人對於祭祀公業財產喪失分配請求權之效果而已,民政機關亦可於核發派下全員名冊中註明其拋棄之事實及日期。
(按:「祭祀公業土地清理要點」業已廢止,另公布「祭祀公業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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