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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2月27日 星期日

遭詐騙抵押房,法院判拍賣,依法論法

前高等法院法官范清銘律師說,老婦要阻止房子遭拍賣,唯一的方式,就是證明借款人與詐騙集團是一掛的、屬於共犯結構,才可以向法院要求暫停拍賣,若無法證明借款人是共犯,由於借款人屬「善意第三人」,有權向法院聲請拍賣房屋,婦人只能向詐騙集團求償。
另有法官指出,相關「詐屋」的案例層出不窮,多半是以偽造權狀、證件等方式,騙過銀行或地政單位,將房屋過戶給人頭,再將房屋向銀行貸款,貸得現金後立即落跑,台北市一名謝姓男子,即是遭房客偽造文件,騙走市值千萬的房屋。
要避免類似「詐屋」詐騙案發生,范清銘律師說,最好的方式,就是由家人代老人家保管權狀或印鑑章,或將兩者分開存放,避免家中的長輩一次就被騙走,另也可將房屋先設定高額抵押,或許可能避免這種情況發生。
至於是否可以主張房屋是「贓物」,借款人是收贓,要求停止拍賣,范清銘說,恐怕沒有辦法,如果借款人不知情、不是共犯,就無法以房屋是贓物來要求停拍,若有證據可證明借款人是共犯,應儘速提告,但要注意的是,若明知借款人完全不知情,卻仍提告,恐會有誣告的問題。
自由時報 記者劉志原╱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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