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七十六年十月二十三日台(七六)內地字第五四三二六七號函
按「祭祀公業土地之處分或設定負擔,得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五項規定辦理。但規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為祭祀公業土地清理要點第十九點所明定。本案祭祀公業蔡○○之規約,如已訂明土地處分之條件及程序,自得依其規約辦理。上開要點第十九點所稱「得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五項規定辦理。」係指規約中未明定祭祀公業土地處分或設定負擔之規定者而言。(按:「祭祀公業土地清理要點」業已廢止,另公布「祭祀公業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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