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七十九年六月十九日台(七九)內民字第八○○七九四號函
按「對權利主體認定不易之土地,如其土地登記簿謄本所有權人記載福德爺、媽祖會、文林社無管理人姓名與祭祀公業字樣者,若立具切結書並願以祭祀公業案件辦理時,可准其公告,惟在公告之前,需瞭解其是否具有成為祭祀公業之事實,否則,仍不宜以上述方式處理為妥。」經本部七十一年九月十六日台內民字第一Ο七八七二號函釋有案。復依行政法院七十三年判字第一三八三號判決略謂:祭祀公業玉皇大帝三官大帝在土地登記簿上自始即記載為祭祀公業,雖因其享祀者包括玉皇大帝及三官大帝,其名稱除「祭祀公業」外在其下復加有「玉皇大帝三官大帝」字樣,被告機關遂認其設立目的與祭祀公業不同,應屬神明會,不宜依照祭祀公業土地清理要點之規定辦理,乃被告機關疏未注意上開本部函釋之規定,並未依據該函釋末段進而瞭解原告是否具有成為祭祀公業之事實,即逕認為不宜依照祭祀公業土地清理要點之規定辦理,自嫌率斷。徵之上開行政法院七十三年判字第一三八三號判決意旨,本案祭祀公業開漳聖王雖以祀奉神明為目的,而其土地登記簿謄本卻記載為祭祀公業開漳聖王,究應以祭祀公業或神明會辦理,應瞭解其是否具有成為祭祀公業之事實後,再依照祭祀公業土地清理要點之規定辦理。(按:「祭祀公業土地清理要點」業已廢止,另公布「祭祀公業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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