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七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台(七四)內地字第三七一五七二號函
稱地役權者,謂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宜之用之權。同一供役地,先後提供數需役地便宜使用,除非其使用性質互不相容,尚無不得設定數地役權之規定。本案供役地雖已設定地役權登記在案,其以供道路通行及排水造溝為使用目的,再行申辦設定地役權,其使用性質與原設定者並無不相容之處,其申請地役權登記應予受理。
服務項目:專業土地諮詢、重劃土地買賣、道路用地買賣、重劃土地買賣、代書業務處理、容積移轉買賣、日據土地辦理、日據繼承處理、公共設施保留地、土地疑難處理、繼承土地找尋、困難案件處理、土地繼承辦理、市地重劃、區段徵收、文山老泉里、五股新市鎮、關渡平原、社子島土地、捷運A7站、二重疏洪道、蘆洲北側、新莊塭仔圳、河川用地、各種土地相關業務。土地e部落 》http:// 178888.3cc.cc
0 意見: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