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八十一年十二月十日台(八一)內地字第八一一五七二四號函
一、案經函准司法院秘書長八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八一)秘台廳(一)字第一六八六Ο號函復以:「本院秘書長七十九年八月十三日(七九)秘台廳(一)字第Ο一九三八號函,係就當事人持憑法院調解程序筆錄申請辦理祭祀公業祀產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法律疑義,所表示之見解,與本件當事人係持憑法院確定判決申請辦理祭祀公業祀產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尚不生公業管理人有無代理派下員處分祀產權限問題之情形,並不相同。本件申請辦理登記事件應如何處理,宜由地政機關本於職權斟酌決定。」二、本案依上開司法院秘書長見解,尚不生公業管理人有無代理派下員處分祀產權限問題之情形,得免附派下員全體同意或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之證明文件。三、前開司法院秘書長函敘該院秘書長七十九年八月十三日(七九)秘台廳(一)字第Ο一九三八號函,前經本部七十九年八月二十三日台內地字第八二六一ΟΟ號函同意其見解,並收錄於本部八十一年版地政法令彙編第一一九六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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