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七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台(七三)內地字第二二O九五七號函
經查封拍賣之土地及其改良物,如有欠繳或應繳未到期之工程受益費,應確實依照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六條第三項之規定辦理後,始得辦理移轉登記。
本案陳建○君由法院拍賣取得土地後未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辦理,即准予辦妥移轉登記,請查明缺失,並加強各單位間之連繫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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