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yGonNws廖賢龍/台北報導】行政院發函財政部同意取消依停車場法規定取得停車場登記證之臨時路外停車場用地按10‰課徵地價稅之租稅優惠,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以維租稅公平,如此一來,建商常以臨時收費停車場養地的方式將付出更多成本。財政部表示,1994年間,為解決停車問題,財政部會同內政部報奉行政院核定,依停車場法規定取得停車場登記證者,設置供公共使用之停車場用地,准依土地稅法及平均地權條例之相關規定按10‰之優惠稅率計徵地價稅。但近年來,此一優惠措施屢受外界批評易造成財團養地,引發社會大眾負面觀感,財政部部檢討應予取消,於是由財政部會銜內政部陳報行政院建議限縮該等停車場用地適用優惠稅率的範圍,經行政院核定同意。因此,依停車場法規定申請核准設置之臨時路外停車場,將不再適用10%優惠稅率;至於前已核准適用優惠稅率者,自停車場核准設置年限屆滿之次年起,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過去,建商往往為養地而設停車場以節省地價稅,為此,政府決定杜絕此一管道;不過,在這措施研議期間,又已有多處土地趕緊先變裝為停車場,除可節省地價稅之外,亦預防地方政府開徵空地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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