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役權人的權利
(a)利用供役地的權利;(b)從事必要附屬行為或建造必要實施的權利;(c)地役權終止後取回設施的權利;(d)享有基於地役權的物上請求權。
二、地役權人的義務
(a)按照約定利用供役地的義務;(b)儘量減少對供役地人的損害;(c)有償利用供役地的,地役權人負有支付約定費用的義務;(d)地役權終止後,負有對供役地恢複原狀的義務。
一、供役地人的權利
(a)有償設立地役權的,供役地人有權請求支付約定的費用;(b)使用附屬設施的權利。供役地人在不影響地役權人利益且不違反合同約定的前提下,可以使用地役權人修建的附屬設施。
二、供役地人的義務
(a)依照約定提供便利的義務;(b)不妨害地役權人行使權利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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