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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轉重劃土地 享兩大優惠 - 工商時報

2011年7月5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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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建造完成前,以買賣、交換或贈與方式移轉應由起造人申報繳納契稅 建築物建造完成前,以買賣、交換或贈與方式移轉應由起造人申報繳納契稅 稅捐稽徵處表示,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方式移轉,不管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取得使用執照後,均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以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滿30日為契稅申報起算日,於30日內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繳納契稅。 如納稅義務人未於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60日內申報,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1%之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5,000元。另納稅義務人應納契稅,匿報或短報,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得,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應補繳稅額外,並加處應納稅額1倍以上3倍以下之罰鍰。   

買賣區域:新莊塭仔圳、林口​特定區、二重疏洪道、蘆洲北側、台北港​特定區、士林社子島、​關渡平原、五股洲子洋​、五股新市鎮、文山老​泉里、土城暫緩發展區​、江子翠重劃區、​板橋浮洲地區、淡水新​市鎮、中和彈藥庫、三重高速公路北側、樹林堤防新生地、新莊知識產業園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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