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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7日 星期四

補充土地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林地之適用範圍

內政部92年3月20日台內地字第09200606181號函
本案前經本部九十一年十月三日台內地字第0九一00一二三七六號令示在案,臺北市政府以前揭函詢森林法規定之保安林較一般林地嚴謹,其於都市計畫範圍內,非僅侷限「保護區」及「風景區」二種使用分區,是否不論其使用分區,皆併同適用土地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林地」之執行適用範圍,案經本部於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邀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等相關單位研商獲致決議如下:
「(一)有關土地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林地』之執行適用範圍,本部九十一年十月三日台內地字第0九一00一二三七六號令示仍予適用;另森林法所規定之保安林較一般林地嚴謹,其於都市計畫範圍內非僅侷 限於本部上開令所示之『保護區』及『風景區』,為落實保安林之管理目標,並貫徹土地法第十七條之立法精神,都市計畫範圍內已編定公告之保安林,不論其使用分區為何,皆應併同納入管制範圍;故實務上,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林業單位至遲於本(九十二)年七月底前,儘速將轄區內保安林資料提供予地政局(處),俾供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外國人取得及移轉我國不動產物權案件之參考;至於保安林資料尚未提供前,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就外國人地權案件認有屬保安林用地之虞者,應先請林業單位加以認定,會辦單位亦應加速查對工作迅予回復,避免耽誤行政效率,致生民怨。
(二)鼓勵外資來台投資不 動產為目前吸引外資之重要措施之一,以本部統計資料顯示,九十一年外國人在我國取得土地案件計有五百八十三件,全部皆屬都市土地,且五百八十件土地位在「保護區」及「風景區」以外之分區,故為免目前外國人地權案件因加會林業單位增加審核時間,況且,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林業單位保存之保安林資料不完整,尚須函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查對,肇致外國人認為我國行政效能低落,嚴重影響國家形象。是以,有關都市計畫範圍內『保護區』及『風景區』二種使用分區以外已編定公告之保安林,既然數量少,且其編定公告年代久遠,實與現況不符,有失原編定為保安林之意義,上開部分,由內政部函請行政院農業 委員會通盤考量是否應予解編。」本案請依上開會議決議(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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