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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7日 星期四

炒房人頭逃漏稅,可處3年以下徒刑

工商時報 記者王信人╱台北報導
為房市投機客擔任「人頭」要小心。依據稅捐稽徵法規定,一旦被金管會、財政部查獲為炒房人頭,形同「協助他人逃漏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幕後真正出資者,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稅捐稽徵法第41條明訂,以詐述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要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第43條規定,教唆或幫助他人犯第41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金。
國稅局查獲過很多利用人頭逃漏稅案例,這些人主要為了股利分散所得,規避累進稅率40%,過去國稅局都只有處罰納稅義務人本人,不處罰人頭戶。
為了避稅,且利用人頭向銀行貸款炒房,是因為從民國97年起,財政部規定,個人在1年內賣6戶以上,或其他證明有營利行為者,要做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營所稅,因此房地產市場上的投機大戶開始盛行利用別人的名義買房子、向銀行貸款、賣房子,並給人頭戶佣金,以逃避營業稅。
據傳聞,某大戶手上持有房子400戶,人頭應有數十個之多。不過,到目前為止,國稅局尚未公布查獲這類大戶的實例。
以前國稅局可能只是在乎追回多少稅款、罰鍰,由於從人頭戶身上課不到稅,也罰不了什麼錢,所以也不重視可對人頭戶處以刑責。
加上,以前人頭戶的問題沒有像現在這麼氾濫,國稅局認為,調查人頭不易,故向來不用求處刑責的工具。
如今,人頭戶協助投機客向銀行貸款、買賣房子,逃漏營業稅、所得稅,炒作房地,已讓整個社會付出鉅額成本,引發民怨高漲,財政部被盯得滿頭包,未來不排除引用稅捐稽徵法43條,移送由檢察官起訴,祭出求處有期徒刑3年的尚方寶劍,以正風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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