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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轉重劃土地 享兩大優惠 - 工商時報

2011年2月3日 星期四

買賣土地/重劃土地/地產消息/政府公告/法律稅務/最新消息/文章分享》http://178888.3cc.cc》簡訊罵人可能構成之刑責及被電話或簡訊騷擾之處置

〔記者黃淑莉╱斗六報導〕傳簡訊,小心觸法!一名男子傳簡訊罵女友「討客兄」,女友感覺人格尊嚴受損,怒而向警方提告,警方偵訊後,移送雲林縣政府社會處裁處,確定男子違反性騷擾防治法,處以1萬元罰款;另有一件是一女子傳簡訊給女性友人,因內容令對方不舒服,同樣違反性騷擾防治法,也被罰款1萬元。
 
據指出,這名30多歲男子約女友一起到某家小吃店吃飯,結果女友未依約前往,男子電話連絡不到,愈想愈氣,因此傳簡訊罵女友是不是「討客兄」,女友看完簡訊後,氣得拿手機到轄區派出所告男子違反性騷擾防治法。
 
另有一名40多歲女子,懷疑一名已婚女性友人與先生有曖昧關係,因女性友人的先生在外地工作,某日該女子傳簡訊給這名女性友人,內容大概是說:「妳先生不在,一個人會不會寂寞、心會不會很癢……。」友人看完簡訊後,覺得人格尊嚴受損,並感受到敵意,根據其簡訊內容,向縣府社會處提出性騷擾申訴。
 
雲林縣政府社會處指出,由於被害人提出簡訊內容為證據,加上被害人明顯感覺到被冒犯、不舒服,縣府性騷擾防治委員會討論後,確定這2件均已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決議分別裁處1萬元。
 
簡訊方便反成證據
 
社會處表示,現代人幾乎人手一支手機,簡訊傳送快速又方便,但簡訊內容也是一項證據,提醒民眾發送簡訊前,最好審慎,避免內容涉及性騷擾、誹謗等罪,性騷擾防治法95年公告實施,縣府共裁罰成立4件,其中有2件即是簡訊騷擾,其他2件一為大眾交通工具擾騷、罰鍰3萬元,另一為醫病關係的職權騷擾,加重處以罰鍰8萬元。
 
 
(二)不算誹謗,但可能構成恐嚇罪 
【中時電子報 】陳佳鑫╱台北報導 
用手機針對某人傳送罵人簡訊,算不算是「妨害名譽」?答案是「不算」!因非對不特定對象散播,無對外散布事實,與誹謗構成要件不符,不犯法。對前妻傳送怒罵言詞的黃姓男子因此逃過一劫。 37歲的黃姓男子離婚後與前妻交惡,去年五月中旬,他以手機傳送帶有「今生背夫偷人者,來世該嘗什麼果」等貶抑字眼得簡訊,前妻收到後,一看來電號碼,知悉是前夫惡搞,憤而報警處理。 檢察官偵訊期間,黃某辯稱他是要傳簡訊給林姓友人,卻因上下格按錯才傳給前妻。黃某說,因友人不會傳簡訊,委託他按打好簡訊,他不知林某要傳簡訊給誰,他只傳這一封簡訊而已。 不過,機靈的檢察官馬上抓出黃某語病,認為林某若真的不會按簡訊,則也不會轉發簡訊,何需委託黃某按簡訊,再傳給他發送,顯見說詞漏洞百出,不足採信。 但檢察官考量,行動電話間的簡訊傳送,是個人間傳送信件的行為,非不特定人間可以共見共聞,黃某只將簡訊傳至前妻行動電話,並未再傳送給他人,不是散布給社會大眾知道,與誹謗罪構成要件不符,認為罪證不足下,處分黃某不起訴。 法界人士認為,本案若改採告訴恐嚇罪,或許罪證充足,前妻應是告錯法條,才讓黃某逃過一劫。
 
遭他人以電話、簡訊騷擾時應如何處置?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規定,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1萬2千元以下罰鍰。其中所謂「藉端滋擾」,係指假藉事由,經由外在不正當手段而對事實現存之法益或生活利益形成客觀、直接之妨害之謂。所指接獲騷擾電話,如已影響平日正常工作,該打電話之行為人則已構成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處罰要件,可依該法第39條規定檢具相關資料向轄區警察機關舉發,由警察機關調查後依法移送法院(簡易庭)裁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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