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國稅局表示,民眾出售2年內之不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以銷售價格10%或15%稅率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奢侈稅),但有人為規避稅負以他人名義銷售不動產,經國稅局查獲除補徵稅款還需處3倍以下的罰鍰,得不償失,切勿以身試法。
國稅局近日查獲有一民眾乙君,2011年8月22日購入不動產,8月27日將戶籍遷入該址,旋即於8月29日以550萬元出售,雖主張因信用問題無法貸款而急於出售,但經調查,其持有期間將不動產設定表哥甲君為抵押權利人,且乙君該年度僅有薪資所得110,000元,應無資力購買該房屋。
另乙君2010年間曾與中國信託、大眾商銀等簽訂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其債務清償方案,已經地方法院民事裁定,無法貸款早已知情,同時乙君購屋資金皆由甲君之支票支付,且仲介公司不動產買賣結帳單亦由甲君簽名在案,甲君以表弟乙君名義出售未逾1年之不動產,經查屬實,除補徵80萬餘元,並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
國稅局再深入追查,甲君2010年度出售左營區8戶房屋,即以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及申報銷售額,經查獲補徵稅款並裁處罰緩40萬餘元,2011年甲君又以其表弟名義出售不動產,除補徵奢侈稅及罰鍰外,應併計與配偶出售高雄市9戶房屋,核定營業稅漏報銷售額及綜合所得稅之營利所得,除補徵稅款外仍需裁處罰鍰,甲君取巧規避稅負,造成口袋嚴重失血,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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