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贈與自己名下之農地予子女,是可以免納贈與稅,但如係向他人購買農地,而直接登記在子女名下者,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所規定,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資金以贈與論,應課徵贈與稅,不能享受農地免稅優惠。該局日前審查某甲贈與稅申報案時,某甲主張贈與「農地」予其子女並檢附農政單位所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申請核發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俾辦理產權移轉登記。經國稅局查明,系爭土地為某甲出資為子女所購置,雖系爭土地為農業用地,惟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前段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者,不計入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其贈與標的為「農業用地」,即贈與人將其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時,始有該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全數免予計入之適用。而父母向他人購買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直接登記在子女名下,則贈與標的為「資金」,係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所規定,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其資金應課徵贈與稅。本件某甲雖取具相關農地之農業使用證明書,惟因其非土地所有權人將農地直接移轉贈與子女,其贈與之標的,為購買該筆農地之「資金」,並非該筆「農地」,與上揭法條之規定不符,案經核課贈與總額為47,678,500元,贈與淨額為45,478,500元,應納稅額為4,547,850元。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欲贈與農地予其子女,並享有上述法條規定不計入贈與總額之稅捐優惠,其應於購買農地時,將土地所有權登記於自己名下後,再以「農地」贈與之方式,移轉予其子女,即可享有免稅優惠,惟須受5年列管繼續作農業使用。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曾科長06-2223111-8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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