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表示,日前發現某許姓納稅人於95年間向地主陳君購入土地乙筆,於簽約支付部分款項後,隨即轉售予林君,但許姓納稅人並未向地政單位辦理所有權登記,而直接由原地主將土地所有權變更登記為林君所有,許姓納稅人因此獲利2百餘萬元,經該局認屬許君其他所得,除補徵其綜合所得稅並處罰鍰。 該局指出,個人購入土地後,未辦理所有權過戶登記,隨即將該土地轉售第三人,並直接由原土地所有權人變更登記為第三人所有,因其出售的是土地移轉登記請求權,而非土地,故其所獲取之利益非屬出售土地之利得,尚無土地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之適用,應以出售金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其他所得,併入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該局呼籲有類此情形之投資者,應儘速主動向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相關稅款,以免被查獲必需補稅又要受罰,納稅人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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