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選文章

移轉重劃土地 享兩大優惠 - 工商時報

2011年1月31日 星期一

內湖區新明國小用地將納入內湖區通盤檢討都市計畫案中依法令規定檢討辦理,絕無「市府搶地,要民眾割地30%當贖金」之情事

都市發展局表示,有關公共設施保留地如擬檢討變更為其他分區,需提供一定比例之可建築土地供公益使用,係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之1規定(略以):「辦理都市計畫變更時,主管機關得要求土地權利關係人提供或捐贈都市計畫變更範圍內之公共設施用地,可建築土地、樓地板面積或一定金額予當地直轄市政府。」。本市過去亦有多處公共設施用地檢討變更為其他可建築用地之案例(如:北投區機關用地、道路用地變更為住宅區),為促進變更後之土地合理利用,與開發成本內部化,經二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決議,由私地主捐地三成後調整其土地使用分區為可建築用地,其回饋內容與比例則納入都市計畫書載明並公告實施在案。非如報導所述,無法原依據,要民眾割地當贖金之情事。未來新明國小預定地將朝向其他可建築用地檢討時,亦將依相關法令規定及援例辦理。至其依法需提供公共設施之比例及方式,將視地區環境條件及實際需要檢討,並提經二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後確定。
發稿單位:台北市都市規劃科發稿日期: 民國100年1月27日星期四聯絡人:吳書萍聯絡電話:1999(外縣市27208889)轉8287

0 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