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區起造人中途死亡,變更起造人申請繼承人需具備自耕農身分 內政部71.2.3台內營字第六六一六九號函 按農業區以興建農舍為限,其申請人除必須具備農民身分外,並應在該農業區有農地或農場。此為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第一款所明定。是農業區農舍起造人中途死亡,其繼承人申請變更為起造人者,自以具有農民身分為要件,但在被繼承人死亡前已建築完成者得不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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