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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轉重劃土地 享兩大優惠 - 工商時報

2011年2月20日 星期日

買賣土地/重劃土地/地產消息/政府公告/法律稅務/最新消息/文章分享》http://178888.3cc.cc》購買土地未辦理過戶旋即轉售之利得,不屬於個人出售土地交易所得免稅範圍

購買土地未辦理過戶旋​即轉售之利得,不屬於​個人出售土地交易所得​免稅範圍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個人及營利事業出售土地,依所得稅法第4條規定,免納所得稅;然購地未過戶即轉售他人所獲利益為其他所得,仍應課徵所得稅。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6款規定,個人及營利事業出售土地的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惟購入土地後,因故未辦理產權過戶,旋即轉手出售給第三人,並直接由原土地所有權人變更所有權為第三人,因其所出售的是土地移轉登記請求權,並非土地,故其所獲取之利益並非出售土地交易利得,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應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其他所得報繳綜合所得稅。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甲君在98年度向乙君購進1筆土地,成交價為2,000萬元,惟甲君並未辦理產權過戶,旋將該筆土地以2,500萬元出售給丙君。依據所得稅法規定,甲君出售的是土地移轉登記請求權,扣除其買進成本2,000萬元後,甲君所獲取的利益500萬元即屬「其他所得」,經併入甲君98年度的個人綜合所得補稅並處罰鍰。
該局籲請民眾注意並釐清觀念,未以本人名義辦妥土地所有權人登記而即出售,所獲利益核屬其他所得,並非免稅之土地交易所得,應依法報繳所得稅,以免遭補稅處罰。
資料來源: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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