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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轉重劃土地 享兩大優惠 - 工商時報

2011年2月2日 星期三

買賣土地/重劃土地/地產消息/政府公告/法律稅務/最新消息/文章分享》http://178888.3cc.cc》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不服,應於30天內提起訴願

財政部表示,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處分不服,申請復查結果,如對復查決定仍有不服時,應於收受復查決定書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載明訴願之事實及理由等事項,並檢附相關證據,經由原處分機關向財政部提起訴願。
 
財政部說明,依訴願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逾期則原行政處分即歸確定。又依同法第16條第1項規定,訴願人不在受理訴願機關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間。
 
國稅局舉例而言,甲君居住於新北市,收受原處分機關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復查決定書之日期為99年12月27日,依規定應扣除在途期間2日,核計其提起訴願之30日不變期間,係自99年12月28日起算,至100年1月28日(星期五)屆滿,且該期間之末日並非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而甲君如遲至100年1月31日始經由原處分機關向該部提起訴願,已逾法定不變期間,因程序不合,財政部依法將不受理該訴願。
 
財政部特別提醒,訴願之提起,係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而非以發寄郵局之郵戳日期為準,請納稅義務人確實掌握時效,以維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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