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來自國內或境外情況不一,企業與國稅局間的爭訟不斷。最高行政法院最近對此有新見解表示,勞務在我國境內使用,企業因此獲有所得,就必須繳納所得稅。但這一見解與現行稅法規定矛盾,問題更多。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日前舉辦「稅務行政救濟常見爭議解析研討會」,探討重點在於最高行政法院庭長與法官聯席會議在99年9月25日,做成的一項最新見解,可能發生的疑問進行討論。所得稅法規定,屬於我國來源所得的收入,就要課稅。所得稅法對哪些狀況可以或不可以免稅,鉅細靡遺都有規定,前後發布至少有8個函釋說明,例如勞務在境外提供,不認定為我國來源所得,沒有扣繳稅款問題;又如外國公司不在我國內營運,其報酬無須扣繳稅款,也就是「境外提供勞務不用辦理扣繳」。最高行政法院的最近見解則說,總公司在國外,且在我國內沒有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雖提供勞務是在國外,但「該勞務既在我國境內使用,並且在我國內因此賺到錢,就屬我國來源所得」,應該辦理扣繳所得稅。勤業眾信會計師袁金蘭認為,最高行政法院的最新見解,與稅法規定,相互矛盾。目前已有多件稅務官司,最高行政法院引用此一見解,判決企業敗訴,納稅人對於此種現象很是困擾。司法院行政訴訟與懲戒廳副廳長王碧芳表示,這是勞務使用地與提供地不同產生的混淆。該見解與稅法規定並沒有衝突的地方。王碧芳說,重點在於公司在國內、國外所賺到的錢,依其貢獻度能不能劃分清楚,並且提供相對貢獻度的證明文件,讓稅官能夠明確認定應歸屬在國外或是國內收入的比例是多少,以核實計算稅額。王碧芳指出,如果企業無法提出任何證明境外提供勞務的事實,又不服國稅局的判斷,徵納雙方爭訟時,最高行政法院的見解,提供法院一條公允裁判的路。
工商時報 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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