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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2月8日 星期二

買賣土地/重劃土地/地產消息/政府公告/法律稅務/最新消息/文章分享》http://178888.3cc.cc》【新聞疑義266】「躺」或「坐」或「妨礙通行」,處罰依據,大不同?

【新聞疑義266】「躺」或「坐」或「妨礙通行」,處罰依據,大不同?
【新聞】
大年初四,許多民眾出遊搭乘大眾交通工具!在高雄,有2名青少年,他們搭捷運,車廂中明明有位置,但他們一上車就選門邊,一左一右坐在地上,捷運車門開開關關,兩人的腳就伸長擺著,嚴重阻礙通行,民眾看不下去,拍照投訴,而這樣的行為最高可開罰7500元。搭乘高雄捷運的民眾拍下車廂內的照片,2名少年就坐在地板上,右邊的背靠在間隔玻璃上,左邊的則是穿著拖鞋、提著塑膠袋,一會站一會坐,2個人就這樣一左一右,霸住大門,聊起天來! 目擊民眾:「因為他們坐的那一側,門是開的,門打開,他腳有縮一點,車廂內還有1、2個位子,就可能是2人中間還有位子,他們講話很大聲,講話比較大聲。」 TVBS記者林○○:「當時2名青少年進入車廂後,就分別一左一右坐在車門旁邊,伸長了腳完全擋住了乘客進入車廂的通道。」目擊者說,這2個人從左營站上車後,坐了5、6站才下車,上車就一屁股坐在地上,似乎也沒找座位的打算,實際上兩個人這樣影響動線的行為,可是會被罰錢。高捷警察隊行政組長李○○:「那經過勸阻不聽的話,依照大眾捷運法,可以依法來開單告發,這罰責在1500元以上,7500元以下。」 明明有座位,卻偏偏要坐地上,2個人不顧其他乘客進出動線,依舊聊到渾然忘我,如果真的絆倒人,那可怎麼辦(TVBS 100年2月8日報導:搭高捷有椅不坐 2少坐地擋車門)。
【疑義】
按大眾捷運法第50條第1項第2款、第12款固規定,「妨礙車門、月台門關閉或擅自開啟」或「躺臥於車廂內或月台上之座椅,不聽勸阻」者,處行為人或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惟「躺」係指「平臥」,而「臥」則指「躺下、倒下、趴伏、倒伏、橫置、橫陳」,與「彎曲下肢,將臀部附著在座位上休息」及「古人席地而坐時兩膝著地」中的「坐」(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主站查詢結果),尚屬有間,是坐在車廂內之地上,尚不得謂其係「躺」或「臥」,而以大眾捷運法第50條第1項第12款之規定,處行為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
又本案報導「他們一上車就選門邊,一左一右坐在地上,捷運車門開開關關,兩人的腳就伸長擺著,嚴重阻礙通行」若屬實,其僅係「嚴重阻礙通行」,與「妨礙車門、月台門關閉或擅自開啟」亦是有間,以大眾捷運法第50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處行為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也有疑義。
惟大眾捷運法第50條第1項第10款亦規定,滯留(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主站查詢結果,滯留即停滯留止不前)於車站出入口、驗票閘門、售票機、電扶梯或其他通道,致妨礙旅客通行或使用,不聽勸離者,處行為人或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所以,本案報導若屬實,本案兩位青少年一上車就選門邊,一左一右坐在地上,停滯留止不前,而且捷運車門開開關關,兩人的腳就伸長擺著,嚴重阻礙通行(即滯留於車站出入口、驗票閘門、售票機、電扶梯以外之其他通道,致妨礙旅客通行或使用),苟仍不聽勸離,自得以大眾捷運法第50條第1項第10款之規定,處以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之罰鍰(但苟聽勸離,自不得以大眾捷運法第50條第1項第10款之規定,處以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之罰鍰)。
換言之,大眾捷運法第50條第1項固規定,有「車輛行駛中,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第1款)」、「妨礙車門、月台門關閉或擅自開啟(第2款)」、「非大眾捷運系統之車輛或人員,違反大眾捷運法第44條第2項規定,進入大眾捷運系統之路線、橋樑、隧道、涵管內及站區內非供公眾通行之處所(第3款)」、「未經驗票程序、不按規定處所或方式出入車站或上下車(第4款)」、「拒絕大眾捷運系統站、車人員查票或妨害其執行職務(第5款,註一)」、「滯留於不提供載客服務之車廂,不聽勸止(第6款)」、「未經許可在車上或站區內募捐、散發或張貼宣傳品、銷售物品或為其他商業行為(第7款;註二)」、「未經許可攜帶動物進入站區或車輛內(第8款)」、「於大眾捷運系統禁煙區內吸煙;或於禁止飲食區內飲食,嚼食口香糖或檳榔經勸阻不聽,或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煙蒂、口香糖、瓜果或其皮、核、汁、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第9款,註三)、「滯留於車站出入口、驗票閘門、售票機、電扶梯或其他通道,致妨礙旅客通行或使用,不聽勸離(第10款)」、「非為乘車在車站之旅客大廳、穿堂層或月台層區域內遊蕩,致妨礙旅客通行或使用,不聽勸離(第11款)」、「躺臥於車廂內或月台上之座椅,不聽勸阻(第12款)」、「未經許可在捷運系統路權範圍內設攤、搭棚架或擺設筵席(第13款)」之一者,均得處行為人或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惟在適用各款時,仍應區辨各款間之差異,以免落入「認事雖正確,但用法卻有誤」之窘境。
【註解】
註一:揆其立法意旨,係在確保大眾捷運系統站、車人員職務之順利執行,以維持大眾捷系統站車之秩序。因此,對於大眾捷運系統站、車員之合法稽查行為,未加聽從並以影響大眾捷系統站車秩序之行為抵制者,即屬本款規定所稱之「妨害大眾捷運系統站、車人員執行職務」(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度簡字第284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93年度裁字第1524號裁定參照)。
註二:所以,未經許可在捷運站,面交拍賣物,小心也會被罰。另本款所稱之「未經許可」,其享有許可權限之主體到底為何﹖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度訴字第2801號判決:「由於大眾捷運法本身沒有明確規定,本院則認為,從行政效率及效能分工之觀點言之,上開許可機關,不應該是大眾捷運法第四條所指之主管機關,而應是大眾捷運法第二十五條所定之「營運機構」,即台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2、但台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中那一個職級之主管才有權代該公司作成「許可」之公法上意思表示,則屬應進一步追究之問題。就此本院以為,如果應受許可之作為地點在站區,則至少各站主管(站長)才有此一權限。3、而且許可應為通案式之許可,還是個案式之許可,仍須視行作為內容定之。」可資參照。
註三:是否開放飲水?則屬另一問題,相關報導,請參「自由時報2 010年9月4日報導:祖孫搭捷運險虛脫 選將喊話︰開放飲水」、「自由時報2010年4月16日報導:立委提案 搭捷運喝水解禁」、「台灣醒報2010年2月22日報導:捷運內喝水 高雄捷運不贊成」等。另本款,實務上,可參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度簡字第207號裁定、89年度簡字第6730號簡易判決、最高行政法院90年度判字第2520號、89年度判字第1725號判決。

作者簡介
楊春吉(故鄉)
榕樹學堂副執行長兼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http://www.rootlaw.com.tw/blog/gs/)、免費義務法律顧問、公職。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二)(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三)(四)(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12月)。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五) (六)(七)(八)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7年5月)。
9.輕鬆搞定公寓大廈(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1月書泉)。
10.勞資糾紛解決有門道(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7月永然)。
11.台灣法律網電子書:不動產法拍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4月)。
12.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裁判選輯暨簡評(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7月)。
13.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四)(五)(六)(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8月)。
1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寵物法律案例實務(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8月)。
1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七)(八)(九)(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9年3月)。
1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十)、(十一)、(十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2月) 。
1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九)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2月) 。
1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刑法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2月) 。
19.【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刑事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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