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未辦保存登記房屋之稅籍釐正,稅捐機關無須就有無違反特留分審查。
繼承未辦保存登記房屋之稅籍釐正
稅捐機關無須就有無違反特留分審查發文機關:財政部發文日期:九十九、四、二十一發文字號:台財稅字第○九九○四○○五一七○號主 旨:核釋「房屋稅條例」第四條規定,以遺囑辦理未辦保 存登記房屋稅籍釐正案件,稽徵機關無須就有無違反特留分審查說 明:以遺囑辦理未辦保存登記房屋稅籍釐正案件,參照內政部92年 9月15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20014850號函規定,稽徵機關無須就有無違反特留分審查。本部87年11月24日台財稅第 871976554號函有關「且未違反有關 特留分之規定」之文字,自即日起不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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