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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29日 星期三

+房地新聞 》無人繼承財產,國庫取得5年內不得處分


無人繼承財產權利歸屬將有重大變革!過去由國庫「原始取得」的性質,將改為「繼受取得」,且自取得時起5年內不得處分或撥用這些取得的國有財產,以利一旦有人主張繼承權利時返還私人財產,以維持社會秩序。

行政院會周四(31日)將通過《民法》親屬篇部分條文修正案,針對無人繼承財產作出重大修正。行政院政委蔡玉玲表示,過去無人繼承的財產由國庫依「原始取得」性質概括承受,惟一旦有人出面主張權利經常衍生爭議。

法界人士認為,這是屬於私人財產,因此決定將性質界定改成「繼受取得」,且國庫自取得5年內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不能任意處分,或進行足以影響繼承人請求返還的其他行為,以保障個人的私有財產權。

而處分定義將另訂之,包括有償或無償撥用都算。

政院官員說,現行《民法》規定像榮民,或單身的人,有些死亡後,無人繼承其遺產,因此在清償債權後,有剩餘歸國庫所有,但突然有人出面主張遺產權利時,動輒衍生很大爭議;例如繼承都會區精華土地時,究竟屬「原始取得」或「繼受取得」差別很大,因此依法界人士主張,將國庫取得的性質改為「繼受取得」。

雖然規定5年內國產署不得處分,但也有例外。當繼承財產致有毀損之虞,或不便保管時,可拍賣、變賣,並由國庫保管其價金,例如一輛汽車,國家無法幫無人繼承者保管,若不變賣恐怕價值會有重大損害,就可以先行處分。

未來有人主張繼承權利,只能就剩餘財產部分行使權利。而國庫保管的費用,可從主張繼承權利的人行使權利範圍中扣除。(工商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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