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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轉重劃土地 享兩大優惠 - 工商時報

2011年1月27日 星期四

土地買賣/重劃土地/地產消息/政府公告/法律稅務/最新消息/文章分享》http://178888.3cc.cc》逾期申報營業稅,將適用7年之核課期間,為保護營業人權益,請依規定期限辦理營業稅申報

(臺中訊)中區國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且無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五年。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7年。
營業稅之申報期限,原則上以2個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轄區國稅局辦理申報,而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如果未依規定期限報繳,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9條及第50條規定,不但會受滯報金及滯納金之處罰外,核課期間也將適用較長之7年。該局進一步說明,近來行政救濟實務上,迭發現部分營業人之營業稅逾期申報,嗣因查獲違章被補稅處罰,而誤以為適用5年核課期間之案例。
該局說,部分營業人習慣性的拖延至16日或17日(15日非例假日)始報繳營業稅,雖然未逾申報期限2日,不必加徵滯報金及滯納金,但仍屬逾期申報之案件,萬一被查獲漏稅事實,將適用7年的核課期間予以補稅處罰,反而得不償失。該局呼籲營業人應如期報繳營業稅,以保障自身權益。
(提供單位:審查四科林高兆,電話:04-23051111轉7518或利用本局網站http://www.ntact.gov.tw提供之網頁電話免費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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