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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轉重劃土地 享兩大優惠 - 工商時報

2011年1月19日 星期三

土地買賣/都市計劃/地產消息/政府公告/法律稅務/最新消息/文章分享》公共設施完竣土地如何申請免徵地價稅?

【北縣訊】臺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邇來有民眾接獲稅捐處公文對其所有原課徵田賦之土地因公共設施已完竣應改課徵地價稅,感到疑惑不解,紛紛向稅捐處詢問是否有免徵地價稅之適用?該處表示,公共設施完竣並非改課地價稅之絕對條件,民眾所有土地若符合下列規定,可申請課徵田賦或免徵地價稅,即:
一、土地稅法第22條規定,依都市計畫編為農業區、保護區、公共設施保留地或依法限制建築、不能建築,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二、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規定: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或田賦全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不予免徵。
該處進一步表示,民眾所有之土地若有建築物且作自用住宅用地使用,可依土地稅法第9條及第17條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千分之2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處特別提醒民眾,依土地稅法第22條規定申請課徵田賦者,當年度申請經核准即自當年度起課徵田賦;如係符合以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之要件或符合減免地價稅規定者,請依土地稅法第41條或土地稅減免規則第24條規定,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9年9月22日前(該日適逢中秋節假日,順延至99年9月23日截止)提出申請,自99年度即可按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如在99年9月24日以後申請經核符合減免規定者,亦僅能自100年起適用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民眾倘對所有土地之公共設施是否已完竣有疑義,可向主管機關臺北縣政府城鄉發展局查詢。如仍有地價稅疑問,請撥稅捐處服務電話洽詢89528625。
撰稿人:土地稅科 邱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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