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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新北市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收費標準」草案總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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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第18條明訂都市計畫為直轄市自治事項,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為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核發之使用分區證明文件,「規費法」第7條明訂機關為特定對象之權益核發證明書,應徵收行政規費;本市因幅員廣闊,為方便民眾申請,以往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之申請核發業務均委由各公所及特定區管理機關(以下簡稱核發機關)辦理,相關收費標準及核發方式,均由各核發機關自行訂定,收取之規費亦由各核發機關納入預算支用。為提供民眾更快捷方便的申請服務,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委託建置了「新北市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理系統」,目前各核發機關均經由本系統辦理證明書之核發業務,除可避免核發錯誤外,系統將完整記錄核發歷程,以供參考,未來申請人將可藉由網際網路申請、繳費及印列證明書,無需至各核發機關辦理申請及領取,亦可由個人檔案夾查看己核准之申請案件及申請案件進度。因各核發機關收費標準不一,配合本市升格改制,實有訂定統一之收費標準必要,故本局參考臺北市及高雄市兩市之證明書核發辦法及目前各核發機關之收費標準,並於 民國97年7月15日 邀集各核發機關協商制定本標準,依法公告後,以為未來執行之依據。茲將本標準訂定重點臚列如下:一、揭示本自治規則立法依據(第一條)。二、明定本自治規則主管機關(第二條)。三、明定新北市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之定義(第三條)四、明定每一申請案之規費徵收標準及土地筆數限制(第四條)。五、明定本府各機關對核發列印之證明書應查證,不得無故拒收(第五條)。六、明定本標準施行日期(第六條)。
服務項目:專業土地諮詢、重劃土地買賣、道路用地買賣、重劃土地買賣、代書業務處理、容積移轉買賣、日據土地辦理、日據繼承處理、公共設施保留地、土地疑難處理、繼承土地找尋、困難案件處理、土地繼承辦理、市地重劃、區段徵收、文山老泉里、五股新市鎮、關渡平原、社子島土地、捷運A7站、二重疏洪道、蘆洲北側、新莊塭仔圳、河川用地、各種土地相關業務。
2011年1月17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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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一, 1月 17,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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