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局表示,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土地及建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1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應公告3個月並通知繼承人儘速申請登記,逾期仍未辦理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政機關列冊管理15年;期滿後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所得價款保存10年,仍無人申領者歸屬國庫。
新北市2018年度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物列冊管理作業將自8月1日開始,為避免被列冊管理之不動產遭到標售,請繼承人儘速辦理繼承登記,以免權利受損。
地政局進一步指出,民法規定子女對父母的扶養及財產繼承並無性別差異,無論男女均有扶養之義務及繼承財產之權利,另土地法第73條規定,繼承登記應自繼承開始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逾期辦理者,將處以登記罰鍰,最高可達應納登記費額之20倍。
如果期限內因繼承人人數眾多難以整合協議分配遺產或會同辦理登記,可依據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及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由其中1人或數人代表全體繼承人申請登記為公同共有,達成協議後再辦理遺產分割,以保障產權及避免逾期受罰。
民眾對於申請辦理繼承登記若有任何疑問,可逕洽新北市各地政事務所查詢,地政局網站(http://www.land.ntpc.gov.tw)也有相關資料可供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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