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台灣光復之初遺有以日占時期會社、組合、神明會名義登記等地籍登記不完整或與現行法令規定不符的情形,嚴重影響土地有效利用,也妨礙民眾財產權利,因此,2007年3月制定公布「地籍清理條例」,行政院定自2008年7月起施行,並實施長達11年的「地籍清理實施計畫」,分兩階段進行,前期為2008至2013年,已完成近5.2萬筆重新辦理登記、占整體比率約33.4%。第二期實施計畫則是2014至2019年。
該條例主要針對14類進行地籍清理作業,將由地方政府依時程公告,公告期限為90天,倘若超過公告期限仍無人申報或聲請登記,將由地方政府擇期代為標售,標售價款將進入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專戶,保管期限為10年,若屆滿仍無權利人出面,則歸屬國庫所有。
(記者徐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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