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金姓婦人30多年前婚外情生子,因當年還有婚姻關係,她從未對外透露,連丈夫也不知道兒子非親生。
8年前金婦丈夫過世,留下上千萬的房產,在辦完兒女的繼承登記後,她才吐露兒子是私生子的祕密,讓兒子知道自己身世。
金婦的女兒得知弟弟不是親生,認為「弟弟」既非親生就不該繼承爸爸遺產,打官司訴請弟弟繼承權不存在,還提出「弟弟」和生父的血緣鑑定報告,證明 2人非親姐弟。
法院審理時,弟弟表示,父親過世在辦理繼承分割遺產時,姐姐就知道他的身世,當時姐姐同意他繼承遺產,才會共同辦理繼承手續,主張擁有繼承權。
法官以金婦和丈夫生前都並未否認子女,而弟弟的生父也沒有提出確認親子關係的訴訟,「弟弟」仍推定為婚生子,加上民法規定,繼承權被侵害,要在被繼承人死亡 6個月內提起,而姐姐是在父親過世後6年多才提訴訟,違反民法規定,且弟弟未經訴訟推翻婚生親子關係,判決弟弟的繼承權存在、可分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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