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表示,有民眾的祖父往生後,所遺留的土地並未辦理繼承登記,但卻收到地價稅稅單,因此去電國稅局詢問。
官員表示,遺產在未辦妥繼承登記前,以繼承人為課徵地價稅對象,如果繼承人有很多人時,則是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的土地,稽徵機關可向公同共有土地管理人或代表人發單課徵。
而若未設管理人或代表人者,則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全體公同共有人對應納稅捐負連帶繳納責任。
官員表示,土地因繼承而取得者,從被繼承人死亡時就發生效力,並不是以向地政機關登記為生效要件,因此如果想放棄該土地的所有權,應在知道有繼承時的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並非置之不理。(劉懿慧/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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