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姓婦人在日據時代購買北市社子島河邊一塊約300坪土地,64年前卻因河水改道而淹沒,汪婦過世後,這塊地25年前重見天日變成「浮覆地」,但汪婦子孫發現這塊地已被登記為國有,5年前提告主張因繼承而取得土地所有權,要求國有財產署還地,高等法院更一審日前判決汪婦子孫勝訴,還可上訴。
判決指出,我國《土地法》定義的「浮覆地」,指私有土地被河川水流淹沒而成為河道,地主的所有權視為消滅,若日後土地因天然變遷等緣故,脫離河道又回復成陸地,就稱為「浮覆地」,原地主可取回所有權辦理登記。
汪婦在1936年購買臺北州七星郡士林庄溪洲底(今社子島)一塊約300坪土地,1951年因河水改道淹沒流失,被地政機關登記削除而失去所有權。汪婦1987年過世,這塊地3年後突然重見天日,且面積還「長大」成312坪。
汪婦子孫發現這塊地在2007年被登記為國有,2009年還被分割登記成2個地號,要求國有財產署還地被拒,5年前提告索討。
國有財產署抗辯汪婦子孫在土地浮覆後15年內沒重辦所有權登記,已喪失請求權,且新地比舊地多出約12坪,不應一併歸還。
一、二審指汪婦子孫因繼承取得這塊地的所有權,具有絕對性,不以有無重辦登記為準,都判國有財產署敗訴。
經最高法院發回,高院更一審維持歷審見解,並指多出來的12坪應為測量技術進步所生,日前仍判國有財產署應還地。(黃哲民/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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