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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轉重劃土地 享兩大優惠 - 工商時報

2015年9月9日 星期三

+政府機關 》新制第三類謄本

內政部為了兼顧不動產交易安全的公益性與個人資料隱私權的私益性,修正「土地登記規則」第24條之1等條文,自本(104)年2月2日起施行生效,屆時土地登記謄本將分為三類實施,該新制謄本將原有爭議之第二類謄本予以修正,即不再公開所有權人的完整資料,並另新增利害關係人申請的第三類謄本,分級保護個人資料安全。

核發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謄本注意事項第4點:

四、本法條第三項之利害關係人申請資格、範圍及應檢附之 證明文件如下:

(一)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就共有不動產處分、 變更或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之 共有人:得申請同一地(建)號之他共有人之謄本, 並檢附切結書或契約書正本。但區分所有建物之基 地為共有者,不適用之。

(二)依民法第八百二十三條第一項或第八百二十四條第 一項規定請求分割共有不動產之共有人:得申請同 一地(建)號之他共有人之謄本,並檢附切結書正 本。但區分所有建物之基地為共有者,不適用之。

(三)依民法第四百二十六條之二、第九百十九條或土地 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出賣基地或房屋之所有權人: 基地所有權人,得申請建物所有權人、地上權人、 典權人之謄本,並檢附買賣契約書正本;房屋所有 權人,得申請基地所有權人之謄本,並檢附最近一 期之房屋稅繳款書、稅籍證明或設籍之戶籍證明文 件等及買賣契約書正本。但房屋已辦理登記者,僅 檢附買賣契約書正本。

(四)依農地重劃條例第五條規定出售耕地之所有權人: 得申請同一地號之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所有權人 之謄本,並檢附買賣契約書正本。

(五)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得申 請同一公寓大廈所有權人之謄本,並檢附主管機關 同意備查文件(有註明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者)及 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正本,於申請書並應載明執行之法令依據。

(六)都市更新單元內所有權人、都市更新籌備會(小組) 代表人或(預定)實施者:得申請同一更新單元範 圍內及其毗鄰土地之所有權人之謄本,並依下列規 定辦理: 3 1.所有權人:檢附擬劃定或已劃定更新單元內土地 及建物登記簿所載所有權人數均超過十分之一之 所有權人同意書或所持有土地及建物面積均超過 總登記面積十分之一之所有權人同意書(載明更 新單元範圍、土地及建物登記面積及全體土地及 建物所有權人數)。 2.都市更新籌備會(小組)代表人:檢附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核准籌組文件正本,並載明更新單 元範圍。 3.都市更新(預定)實施者:檢附受各級主管機關 委託之委託書、都市更新會立案證書、都市更新 事業概要核准文件(有註明預定實施者)或都市 更新事業計畫核定文件正本,並載明更新單元範 圍。

(七)債權人:得申請債務人之謄本,並檢附法院核發之 債權憑證正本。但已設定抵押權者,免附債權憑證 正本。

(八)訴訟繫屬中之當事人:得申請相對人之謄本,並檢 附法院發給已起訴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正本。

(九)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登記機關認定具有法律 上通知義務或權利義務得喪變更之關係者:得申請 相對人之謄本,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正本。

前項利害關係人得向任一登記機關臨櫃提出申請,並於 申請書載明所繫利害關係或法律依據。

第一項利害關係人所檢附證明文件之正本,於查驗後發 還,並影印或掃描附案;無法檢附證明文件正本者,得 於申請書內切結事由,並檢附與正本相符之影本申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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