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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轉重劃土地 享兩大優惠 - 工商時報

2015年9月25日 星期五

+房地新聞 》美河市案徵收毗鄰地,大法官宣告違憲

(中央社記者蔡沛琪台北25日電)美河市案、萬隆案被徵收地主聲請釋憲。大法官會議今天做出第732號解釋,大眾捷運法允許徵收交通事業外的毗鄰地,用於捷運聯合開發案,侵害人民財產權,規定違憲。1040925

大法官解釋 美河市土地徵收違憲
(中央社台北25日電)台北市捷運局辦理新店線萬隆站、美河市聯合開發興建案土地徵收,新店線萬隆站地主聲請大法官解釋,大法官今天做出釋字第732 號 捷運設施毗鄰地區土地徵收案,宣告違憲。

大法官說,國家以徵收方式剝奪人民土地所有權,甚而影響土地上合法居住者之居住自由,如非為公用,則須符合其他公益之正當目的。

大法官說,徵收非交通事業所必須之土地,將使土地資源之利益重新分配或移轉予國家或其他私人享有,造成原土地所有權人遭受土地損失之特別犧牲。

大法官認為,徵收非交通事業所必須之土地進行開發,並非達成土地資源有效利用、地區發展並利國家建設經費之取得目的所不得不採之必要手段,且非侵害最小之方式。主管機關為土地開發之目的,依法報請徵收非交通事業所必須之土地,不符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大眾捷運法(下稱九十年捷運法)第七條第四項規定:「大眾捷運系統……其毗鄰地區辦理開發所需之土地……,得由主管機關依法報請徵收。」七十七年七月一日制定公布之大眾捷運法(下稱七十七年捷運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聯合開發用地……,得徵收之。」七十九年二月十五日訂定發布之大眾捷運系統土地聯合開發辦法(下稱開發辦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聯合開發之用地取得……,得由該主管機關依法報請徵收……。」此等規定,許主管機關為土地開發之目的,依法報請徵收土地徵收條例(下稱徵收條例)第三條第二款及土地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二款所規定交通事業所必須者以外之毗鄰地區土地,於此範圍內,不符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及居住自由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不予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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