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案例
曉惠想要承租農地,農會農地銀行服務中心的人跟曉惠說,農地範圍很廣,曉惠是要承租農業用地還是耕地?曉惠於是想知道農業用地和耕地到底有何不同?在農業政策或相關補助上有哪些不同?
說明:
l 農地、耕地定義
「農地」泛指廣義的農業用地,指在非都市土地或都市土地農業區、保護區範圍內,依法供下列使用之土地:
一、 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及保育使用者。
二、 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之土地。
三、 農民團體與合作農場所有直接供農業使用之倉庫、冷凍(藏)庫、農機中心、蠶種製造(繁殖)場、集貨場、檢驗場等用地。(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0款)
「耕地」是指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森林區之農牧用地。(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
l 耕地保護限制:
政府為保護耕地,就法令上對耕地有諸多限制,如分割條件限制、取得條件限制、耕地轉租限制、使用限制等。
(一) 耕地分割條件限制(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
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0.25公頃者,不得分割。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因購置毗鄰耕地而與其耕地合併者,得為分割合併;同一所有權人之二宗以上毗鄰耕地,土地宗數未增加者,得為分割合併。
部分依法變更為非耕地使用之耕地,依法變更部分及共有分管未變更部分,可以分割。
中華民國89年1月28日以後,繼承的耕地,可以分割為單獨所有。
中華民國89年1月28日以前,共有耕地可以分割為單獨所有。
耕地三七五租約,租佃雙方協議以分割方式終止租約,得分割為租佃雙方單獨所有。
非農地重劃地區,變更為農水路使用的耕地。
其他因執行土地政策、農業政策或配合國家重大建設的需要,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的耕地。
民國89年1月28日以後所繼承的共有耕地及民國89年1月28日以前所持有的共有耕地,辦理分割為單獨所有時,需先取得共有人的協議或者需法院確定判決。分割後的土地數,不可以超過共有人的人數。
(二) 取得條件限制(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第36條)
私法人(如公司行號等)不得承受耕地,但經許可的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可以承受耕地。
(三) 使用限制(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因農業用地和耕地的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不同,其容許使用及許可使用項目也會有所不同。例如:特定農業區的農牧用地不得作戶外養殖設施使用,農牧用地非經許可不得作水源保護及水土保持設施、土石採取等。
鼓勵耕地擴大經營措施(農業發展條例第41條~第42條、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協助農民購買耕地貸款辦法)
家庭農場為擴大經營面積或便利農業經營,在同一地段或毗鄰地段購置或交換耕地時,所需購地或需要現金補償的資金,主管機關可以協助辦理20年貸款。
非農地重劃地區,變更為農水路使用的耕地。
其他因執行土地政策、農業政策或配合國家重大建設的需要,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的耕地。
民國89年1月28日以後所繼承的共有耕地及民國89年1月28日以前所持有的共有耕地,辦理分割為單獨所有時,需先取得共有人的協議或者需法院確定判決。分割後的土地數,不可以超過共有人的人數。
(二) 取得條件限制(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第36條)
私法人(如公司行號等)不得承受耕地,但經許可的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可以承受耕地。
(三) 使用限制(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因農業用地和耕地的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不同,其容許使用及許可使用項目也會有所不同。例如:特定農業區的農牧用地不得作戶外養殖設施使用,農牧用地非經許可不得作水源保護及水土保持設施、土石採取等。
鼓勵耕地擴大經營措施(農業發展條例第41條~第42條、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協助農民購買耕地貸款辦法)
家庭農場為擴大經營面積或便利農業經營,在同一地段或毗鄰地段購置或交換耕地時,所需購地或需要現金補償的資金,主管機關可以協助辦理20年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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