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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轉重劃土地 享兩大優惠 - 工商時報

2010年11月24日 星期三

不動產買賣過戶之辦理程序

不動產買賣過戶之辦理程序
申報土地增值稅、契稅──>申報贈與稅(二親等以內) ──>買賣移轉登記
一、申報「土地增值稅」需附文件:
1.土地增值稅申報書(稅捐處提供)
2.身分證影印本或戶口名簿影本(買受人及出賣人)
3.土地所有權狀影本
4.土地贈與契約書影印本(黏貼印花稅票後再影印)
5.土地登記謄本(可附影印本;需先至地政事務所申請)
二、申報「契稅」需附文件:
1.契稅申報書(稅捐處提供)
2.身分證影印本或戶口名簿影本(買受人及出賣人)
3.建物所有權狀影本
4.建物贈與契約書影印本(黏貼印花稅票後再影印)
二、申報「贈與稅」需附文件:(買賣雙方為二等親關係者:如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祖父母與孫子)
1.贈與稅申報書(公所或稅捐處或國稅局提供)
2.身分證影印本或戶口名簿影本(買受人及出賣人)
3.土地、建物贈與契約書影印本
4.土地增值稅(免)繳款書影本
三、「買賣」所有權移轉登記(至轄區地政事務收件)
需附文件:
1.土地登記申請書(地政事務所免費提供)
2.買賣契約書正副本各一份(地政事務所提供亦可至上列網站下載,)
3.身分證影印本或戶口名簿影本(買受人及出賣人)子女如未成年,還需父母親當法定代理人
4.印鑑證明一份(出賣人至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
5.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正本
6.土地增值稅 (免) 繳款書收據第1聯、第5聯(第1聯:浮貼於契約書正本,有貼印花的那一份;第5聯浮貼於契約書副本)
8.贈與稅繳(免)納證明書及影印本(二親等以內需檢附)
9.不動產如為國宅,尚需檢附國宅同意書。(向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局國民住宅發展處申請,市府六樓)
買賣移轉過戶所需費用如下:
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試算網址:
http://www.kctax.gov.tw/online/o_13.html

契稅:房屋移轉權利價值的6%計算 (可向稅捐處查詢房屋評定價格做為買賣權利價值)
契稅試算網址:
http://www.etax.nat.gov.tw/wSite/ct?xItem=20705&ctNode=10777

贈與稅:(二親等以內之買賣)
試算網址:
http://www.ntak.gov.tw/ch/tax/Trial_Balance6.aspx?path=792

※※ 公告土地現值請參考土地登記謄本或至下列網址查詢 ※※
網址:
http://w4.kcg.gov.tw/landweb/land/camenu_1_a.htm

印花稅:印花可至郵局購買,或至稅捐處開立印花稅總繳稅單。(移轉現值的千分之1)
地政登記規費:
登記費:(土地申報地價X面積 X持分 x01.%)申報地價請查閱土地登記謄本。
書狀費:土地、建物書狀費一張80元。

貼心小叮嚀:請於雙方簽訂契約後一個月內辦理報稅及申請移轉登記,以免受罰。

※ 依土地法第73條第二項規定:土地(含建物)權利變更登記應於權利變更後一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
※申請人若為法人,請依土地登記規則第42條辦理。
土地登記規則
第 40 條 申請登記時,登記義務人應親自到場,提出國民身分證正本,當場於申請書或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內簽名,並由登記機關指定人員核符後同時簽證。
前項登記義務人未領有國民身分證者,應提出下列身分證明文件:
一、外國人應提出護照。
二、旅外僑民應提出經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及其他附具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三、大陸地區人民應提出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身分證明文件。
四、香港、澳門居民應提出護照或香港、澳門永久居留資格證件。
第 41 條 申請登記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免親自到場:
一、依第二十七條第四款規定,得由權利人單獨申請登記者。
二、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及同意書經依法公證、認證者。
三、與有前款情形之案件同時連件申請辦理,而登記義務人同一,且其所蓋之印章相同者。四、登記原因證明文件經依法由地政士簽證者。
五、登記義務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已依第三十九條規定辦理並親自到場者。
六、登記義務人依土地登記印鑑設置及使用作業要點於土地所在地之登記機關設置土地登記印鑑者。
七、外國人或旅外僑民授權第三人辦理土地登記,該授權書經我駐外領務人員認證或驗證者。
八、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授權第三人辦理土地登記,該授權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者。
九、祭祀公業土地授權管理人處分,該契約書依法經公證或認證者。
一○、檢附登記原因發生日期前一年以後核發之當事人印鑑證明者。
一一、土地合併時,各所有權人合併前後應有部分之價值差額在一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以下者。
一二、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協議書與申請書權利人所蓋印章相符者。
一三、依第四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辦理更正登記所提出之協議書,各共有人更正前後應有部分之價值差額在一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以下者。
一四、依第一百零四條規定以籌備人公推之代表人名義申請登記提出協議書者。
一五、其他由中央地政機關規定得免由當事人親自到場者。
第 42 條 申請人為法人者,應提出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之資格證明。其為義務人時,應另提出法人登記機關核發之法人及代表人印鑑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及於登記申請書適當欄記明確依有關法令規定完成處分程序,並蓋章。
前項應提出之文件,於申請人為公司法人者,為法人登記機關核發之設立、變更登記表或其抄錄本。
義務人為財團法人,應提出其主管機關核准或同意備查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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