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葉素萍台北3 日電)監委劉玉山、程仁宏檢視容積率政策,發現容積獎勵的利益多由建商獨享,而公共設施不足等外部性問題,卻由社會買單,地方競相加碼獎勵容積,內政部無法有效管理,今天遭糾正。
監察院通過劉玉山、程仁宏提案,糾正內政部。劉玉山指出,台灣從民國88年全面實施容積率,檢視這10多年來現象,可以發現,都市計畫缺乏容積總量管制機制,地方政府競相加碼各種容積獎勵計畫,中央也放任,各式獎勵容積的累加沒有上限規定,都市計畫法定容積制度已名不符實。
劉玉山表示,台北縣某都市更新集合住宅案的「建物登記面積」竟然達到「法定容積」的3.89倍,也就是說,建商購買土地依都市計畫可蓋法定容積為1 ,最後賣給消費者的「建物登記面積」可達到3.89倍。
劉玉山說,原本容積獎勵是希望促成縣市政府、社會大眾、開發建商共享利益的三贏局面,但實際結果是,容積獎勵的利益多歸建商獨享,而所造成的公共設施不足、交通、景觀、日照、通風等外部性問題,卻要由社會大眾買單,「土地開發與容積管制已嚴重失控」。
劉玉山說,新加坡的做法,都市計畫規定的法定容積就是建築物登記面積,建商提出申請增加容積,要經主管機關核准,並交開發費或增值稅,回饋當地的公共建設,這種作法值得台灣參考。
劉玉山調查也發現,各縣市都市計畫的公園、體育場所、綠地、廣場及兒童遊樂場5 種用地面積,都沒有達到都市計畫法「不得少於全部計畫面積10% 」的規定,像台灣地區約3.3%、台北市5%、高雄市8.6%,所以外界會看到,容積獎勵一直加碼,但公園綠地卻嚴重不足的情況。
另外,程仁宏說,調查過程曾抽查台北市3 個建案,發現公設面積約占建物登記面積的38%至40.5%,陽台約占建物登記面積的4.8%至7%,雨遮約占建物登記面積6.3%至15% ,主建物約占建物登記面積46.8%至49%,也就是,消費者買50坪的房子,約只有24.5坪可供居住,相當不合理。
程仁宏指出,全世界只有台灣將「雨遮」納入建物登記並予以計價;「陽台」部分只有台灣、香港、中國大陸列入所有權登記並計價;「公共設施」部分,僅台灣與中國大陸列入所有權登記並計價。
程仁宏要求,內政部在2 個月內檢討改善容積率政策不合理之處,「不能讓民眾當冤大頭、獨厚建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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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1月5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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