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土地所有權一經移轉,即使非屬買賣,也應重新申請優惠稅率。
財政部指出,包括做自用住宅用地的土地在內,不論所有權在移轉前有無改變用途,或移轉前土地即已適用優惠稅率,所有權人均要向稅捐機關重新提出適用優惠稅率的申請,否則將會喪失輕稅優惠。
財政部表示,土地所有權人不論是以繼承、贈與或買賣等何種方式取得土地,如果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要在地價稅開徵前40日(即每年的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之地方稅稽徵機關重新提出優惠稅率申請,如期在開徵前40日申請且獲核准者,當年度即可按千分之2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者,須延後一年至次年起開始適用。
財政部因此提醒納稅人,稅法規定只要土地所有權一經移轉,即使仍持續作自用住宅用地使用,所有權人還是要重新申請適用優惠稅率,才能確保其輕稅資格。
買賣區域:新莊塭仔圳、林口特定區、二重疏洪道、蘆洲北側、台北港特定區、士林社子島、關渡平原、五股洲子洋、五股新市鎮、文山老泉里、土城暫緩發展區、江子翠重劃區、板橋浮洲地區、淡水新市鎮、中和彈藥庫、三重高速公路北側、樹林堤防新生地、新莊知識產業園區。
服務項目:重劃土地買賣、市地重劃土地、區段徵收土地、日據繼承土地、收購道路用地、容積移轉辦理、公同共有處理、整合土地辦理、疑難土地處理、困難案件處理、地籍清理辦理、祭祀公業處理、畸零土地買賣、共有土地處理、浮覆土地處理、河川用地買賣、各種土地相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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