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地政局長黃進雄今(11)日表示,2018年度,高雄市逾期未辦繼承登記的不動產,從今年4月1日起開始公告,公告期間共3個月,公告土地計有4,423筆,面積超過102公頃,建物則有422棟,土地總價值達新台幣39億餘元,無人登記繼承,如果超過15年逾期再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由地政機關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
黃進雄表示,依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繼承人於未辦繼承列管公告期滿後,仍未辦理繼承登記者,除於公告期間提出不可歸責於繼承人的事由,申請暫緩列冊管理外,將被列冊管理15年,逾期再未辦理繼承登記者,則由地政機關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
他說,2018年底,預計移送標售2003年開始列冊管理屆滿的不動產,計有土地655筆、建物29棟,依2018年度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土地總值約新台幣3億4,500萬元,標售所得的價款,將存入專戶保管10年,繼承人得依法提領,10年期限屆滿仍未提領者,就會歸屬國庫。
黃進雄表示,如果這些土地及建物經標售5次都未標出時,就會登記為國有。因此,為了維護繼承人自身的權利,高雄地政局提醒逾期仍未申辦繼承登記的民眾,應趕快去申辦。
黃進雄強調,民法規定,子女對於父母的財產繼承權利,並無性別差異,無論男女均有繼承財產的權利,由於未辦繼承原因多為「繼承人間意見不同」、「產權複雜且價值低」及「不諳法令」等因素,他說,如因繼承人的人數眾多,無法會同全體繼承人一起申請時,可由1人或部分繼承人先申請登記為公同共有,等全體繼承人會齊並同意後,再申請登記為分別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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