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未辦理繼承登記者,依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經地政機關查明後,於每年4月1日公告繼承人應於3個月內申請登記,逾期未申請者,將予以列冊管理15年。
列管期滿仍未申請繼承登記者,則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標售所得之價款繼承人得依其法定應繼分領取,逾10年繼承人未提領該價款者,即歸屬於國庫。
前項公告之資料均依規揭示於土地及建物所在地的地政事務所、鄉(鎮、市、區)公所佈告欄、被繼承人原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及村、里辦事處佈告欄。另外民眾也可於公告期間至該所網站(https://www.hl-land.gov.tw/)「地政宣導-未辦繼承登記專區」,點選查看未辦繼承不動產公告資料。
花蓮地政事務所主任劉錦蓮指出,大多數逾期未辦理繼承登記之原因,為民眾不知其親人死亡時尚遺有不動產、或被繼承人過世多年後因年代久遠致繼承人眾多,難以整合全體繼承人意見進行協議等因素,造成無人或無法繼承,也使土地無法有效利用,形成資源閒置實屬可惜。
劉主任特別呼籲,為保障自身權益,請繼承人儘速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不動產轄區地政事務所申辦繼承登記,建議民眾可先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及民法相關規定,由繼承人其中1人或數人為全體繼承人之權益,就被繼承人之不動產申請為公同共有之登記,俟繼承人彼此之間達成協議後,仍可再行辦理分割繼承或共有型態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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